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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
丹阳危废储存车间废气处理工艺工业固体废物在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会产生部分废气成分;这些废气成分将会引起周边地区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周围住户和现场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品牌 | 其他品牌 | 加工定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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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危废储存车间废气处理工艺工业固体废物在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会产生部分废气成分;这些废气成分将会引起周边地区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周围住户和现场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出台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的环保意识,
本次项目主要是处理危废库及物化车间、卸车间及上料间产生的废气;其成分主要由硫化氢、氯化氢、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氨气、醇类、硫醚类、醛类和烃类化合物等气体组成,成分复杂;废气治理量为1套120000m3/h。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丹阳危废储存车间废气处理工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1]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1]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1]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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